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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音乐教学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2018-01-18
  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课程标准》)和《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普通高中音乐教学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课程理念
  《课程标准》提倡的理念是: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培养兴趣爱好;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重视音乐实践,增强创造意识;弘扬民族音乐,理解多元文化。在音乐教学中要遵循音乐教育的“听觉艺术特征与参与式活动特征”的规律,确立以审美体验为主的教学形式,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体验、比较、探究、合作”等教学形式,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良好的情操和健全的人格,在音乐审美体验中学习掌握音乐知识与技能,在音乐情感体验与音乐艺术表现中引导学生把握音乐的表现形式与情感内涵,领会音乐要素的表现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热爱音乐艺术的感情。
  音乐课程目标以三个维度呈现: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一)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课程目标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放在首位,是音乐课程的重要发展。首先,它改变了课程过于注重知识技能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树立终身学习的愿望;第二,它突出了音乐课程的审美教育功能,以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观和高尚的审美情操为目的;第三,它重视对学生情感的培养,把学生对人和一切美好事物的挚爱之情作为音乐教育的目标;第四,它强调了艺术作品的价值,通过让学生体验国内外的优秀音乐作品,养成对生活的积极乐观态度和对美好未来的向往与追求。
  (二)过程与方法
  课程目标强调学生亲身体验的过程;强调学生在比较中发现与判断;强调宽松的研究和创造氛围;强调交流、协作、互助的团队精神,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合作的意识、能力和团队精神是现代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二是高中音乐课程中所强调的研究性学习方式,要求更多的是发挥群体的智慧。
  (三)知识与技能
  音乐是具有完备的知识与技能体系的艺术门类,有着独特的文化特征和独立的表现规律。音乐知识不仅仅体现为乐理知识,它还包括音乐基本表现要素和音乐常见结构以及音乐体裁、形式等知识,特别是还包括音乐创作、音乐历史以及音乐与相关文化的知识。音乐技能不仅仅体现为视唱、练耳、视谱等方面,也不只是发声、共鸣、咬字吐字等歌唱技术层面,更重要的是把乐谱的学习与运用或歌唱技能的训练与培养放在整体音乐实践中进行,将其视为音乐表现活动的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这样才能有利于构成基础音乐教育知识与技能的整体体系。
  二、课程设置
  (一)课程设计思路
  高中音乐课程由音乐鉴赏、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六个模块构成,各模块都有明确的内容标准,以及对教学行为与学习方式的要求。六个模块既相对独立,从不同的侧面发挥各自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又反映出音乐学科内不同教学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学科的整体结构。
  (二)课程设置意见
  1.模块的设置
  高中音乐课程结构以模块方式呈现,其中音乐鉴赏模块为必修模块,歌唱、演奏、创作、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表演五个模块为选修模块。模块设置的原则是:首先开设必修模块“音乐鉴赏”,以保证学生获得参与现代社会生活应具备的音乐文化素养。在此基础上,逐步开设选修模块,选修模块建议优先选择歌唱、演奏、音乐与舞蹈模块。
  2.课程安排
  建议音乐、美术两个学科间周开设,因此,音乐每两周1学时,每个学期为9学时。
  “音乐鉴赏”是必修模块,适合以教学行政班为单位组织教学,建议在高一、高二两学年开设。其他五个模块是选修模块,可采用走班制的形式进行教学,建议在高三学年开设。各地应充分利用区域性的教师及教学资源,如教师跨校任课、教学设备交流使用等,创造条件开设2—4门选修模块,供学生自主选择修习。学校可以根据音乐师资、场地、设备以及学生对音乐课程的需求,适当调整选修模块的教学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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