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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走进高中音乐新课程 (下) ——就2017年版《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答本刊记者问

作者:王安国 来源: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2018-11-29

  问:必修课程的选学和各模块由学生自主选择修习, 可以说是此次高中音乐新课程的一项重大改革, 这样的课程设计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这项改革的思路并不是此次“课改”才提出来的。早在2003年研制高中课程标准“实验稿”时, 音乐组和美术组曾不约而同地向教育部提交过“各教学模块均由学生自主修习”的课程方案, 并已通过专家评审。当年教育部有关领导和综合组专家考虑到普通高中恢复艺术学科的时间不长, 改革步伐不宜过大, 为了与原高中开设的“艺术鉴赏”课平稳对接, 便于学校实施, 决定将“音乐鉴赏”和“美术鉴赏”课设为必修。

  十多年来, 这一课程方案在按国家规定的开设了音乐课的多数高中学校中, 得到较好的实施。这对于完善中小学音乐教育体系、普及学校美育、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 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 所有高中生统一学习规定的音乐课程, 将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音乐教育实践框定在有限的课程空间里, 不仅难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与发展需求, 而且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也不能充分体现音乐学科的特点和课程的美育价值。

  基于此, 遵循艺术学科教育规律, 加大高中课程的选择性, 并考虑到音乐不同活动领域与综合艺术各类表演形式相对独立, 相互间没有明显的知识技能层次递进要求, 呈现为彼此关联的平行、并列关系, 且同为是学校实施美育的载体, 这就为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和发展需求选择修习其中某一模块提供了前提条件。据此, 修订后的高中音乐课程, 采取必修课程选学和学校将所能开出的教学模块供学生选修的课程设计, 对于已有九年一贯音乐学习经历和一定音乐基础的高中学生来说, 在满足他们对不同音乐艺术形式的兴趣爱好和发展需求方面, 迈出了具有实质性变革的一步, 从而打破了自1996年我国普通高中恢复艺术课程及2004年试行《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 (实验) 》以来, 全体高中学生统一学习同一门音乐课程的固定模式, 丰富了高中课程的选择性, 拓展了学生音乐学习的选择空间。

  问:从普通高中的教育定位出发, 在加大音乐课程选择性的同时, 如何确保必修课程应有的学科基础性和音乐教学活动的综合性?

  答:一方面, 在“课程设置”中明确写道:“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 (修订稿) 》规定, 每位高中生在音乐课学习中须获得三个学分。选课时, 所有学生须在必修模块中修满三十六个学时, 获得两个学分。在此基础上, 根据地区或学校音乐课程开设的实际情况, 以及学生个人的兴趣和发展需求, 在必修或选修课中任意选择一个或几个模块进行修习, 每修满十八个学时, 获得一个学分。”为此, “新课标”从学校设课和学生选课的角度出发, 对三个学分的获得列举了多种方式(1)。但无论哪种选课方式, 必修课程均占居主体地位, 以保证“所有学生须在必修模块中修满三十六个学时, 获得两个学分”的要求得到落实。

  另一方面, 在各必修模块“内容标准”的拟定上, 将各模块水平一定位为面向全体学生的基本要求, 以确保必修模块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和学生参与的广泛性。同时, 在各模块“内容标准”和“教学提示”中, 充分体现相关模块教学活动的综合性与交叉互补性。如音乐鉴赏模块中“教学提示”的第二条:“在教学中可以根据音乐作品的特点, 引导学生在听赏环节中唱、奏音乐主题或随乐律动, 并适当穿插相同题材歌曲演唱或综合艺术表演等实践活动, 激发学生音乐听赏参与感, 体验作品的音乐情感, 加深音乐理解。”歌唱模块中“教学提示”的第一条:“在歌唱中要结合对优秀声乐作品的赏析, 帮助学生理解歌曲的题材及风格, 学习声乐的相关知识。”舞蹈表演模块中“内容标准”的第一条:“欣赏中外优秀舞蹈作品或片段, 体验舞蹈艺术的魅力和丰富的表现力。”

  问:从课程结构看, 即使不计作为选修Ⅱ的校本课程, 六个必修模块加上六个选修I模块, 共计十二个。请谈谈学校开设众多选修模块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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