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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也谈“七律定均、五声定宫”》

作者:吴志武 来源:中小学音乐教育网 2018-01-31

读《也谈“七律定均、五声定宫”》

吴志武

摘 要:本文是对《也谈“七律定均、五声定宫》一文的回应。作者认为:《也谈》一文采用自我论证方法,处处以所讨论的对象为依据,对待古代文献不求甚解,对待他人观点任意曲解,对于“同均三宫”理论则出尔反尔,在学术讨论中出现了许多不应有的问题。

关键词:文献史料 五声定均 五声 七声 同均三宫

 

《交响》2005年第3期刊发刘永福《也谈“七律定均、五声定宫”》(以下简称《也谈》)一文,对笔者文章《对〈七律定均 五声定宫〉的两点存疑》1(以下简称《存疑》)提出商榷。读罢此文,笔者十分诧异,文中非但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见解,而且仍然延续其先前发表的《“均”≠“宫”》2一文的作法,即:所有论述均建立在讨论对象是确定无疑的基础上,用正在讨论的对象作为论据来反驳笔者,出现了许多不应有的问题。以下分别加以论说。

 

                                                     一                                   

    在《存疑》中,笔者主要是从文献角度论证“五声也能定均”,“五声似无须以七声为背景,它本身就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而存在”。

关于“五声是不是‘以七声为背景’”,笔者所征引的第一则文献是《周礼・春官》,书中谈到:“凡六乐者,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对此,《也谈》作者说他:

  “只领悟到一种音的表现形式(着重号系笔者所加――下同),而根本未体会到有音阶构成的含义,更看不出所谓的“文之以五声”体现的是中国传统音阶中“七声”与“五声”的辩正关系。”

首先,这里所谓“音的表现形式”指的是什么?此一语《也谈》中共出现两次,后一次括号中注为“记谱”。但其究竟指什么意思,《也谈》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是一处模糊概念。

其二,“五声”在古代文献中,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五声音阶”。《周礼・春官》还有如下一段话:“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3“六乐”所用“皆文之以五声”,哪五声?“宫、商、角、徵、羽”也。这里的音阶构成不是很清楚的吗?

其三,“六乐”所用为“五声”,既然“看不出所谓的‘文之以五声’体现的是中国传统音阶中‘七声’与‘五声’的辩证关系”,又如何证明五声“是以七声为背景的五声”!

笔者《存疑》中有如下一段文献综述:

“明徐一夔等撰《明集礼》是一部记述明朝祭祀礼仪的论著,在这本著作中还抄有一些用律吕谱记写宫廷雅乐的乐歌。从谱面记录来看,有多首只用了黄钟、太簇、姑洗、林钟、南吕五律记写。同样的现象不仅在清代《御制律吕正义后编》、《钦定诗经乐谱》和《新定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中存在着,而且在现存的民歌中,也存有大量由五声音阶构成的曲调。”  

《也谈》指责笔者“这里提及的仍然是音的表现形式(‘记谱’)问题,而不是音阶的构成,更没有音阶关系的含义。”

明清时期的古谱及现存民歌中,均有大量的曲调是由五声音阶构成的,《也谈》作者又使出他的“模糊”概念“音的表现形式(‘记谱’)问题”,来“模糊”笔者所提出的论据。显然,《也谈》作者是在有意回避“五声音阶”,但,这种辩解是无法抹杀大量的民歌、器乐曲以及明清古谱记载的作品中存在五声音阶这一事实的。杨荫浏先生在谈五声音阶与七声音阶时曾说:“我们是倾向于与群众采取一致的看法的。群众的看法,一般是比较朴素,比较明确,因此也比较科学;他们老老实实,曲调包含七个音,就叫作七声音阶,包含五个音,就叫作五声音阶;他们并不只以符合于某种进行习惯的七声音阶为七声音阶。我们只有取了与群众同样朴素的看法,才能与群众有着共同的语言而这种语言倒是科学的语言。”4杨先生的这一说法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对于这些由五声音阶构成的曲调,它们的“七声背景”从何可以看出?事实是:《也谈》作者自己也承认这些曲调中是“没有音阶关系的含义”的。

可是,对于笔者征引的《韩诗外传》中《》乐所用为五声一则材料,《也谈》却又辩解说:

“但也并不意味着‘二变’不存在。即使不存在,也并不就证明‘五声’与‘七音’没有任何关系。”

文献中明明白白只写着五声,《也谈》作者却硬要把“二变”强加进数千年前的古文献中,硬要看出“五音”与“七音”的关系!

由上可知,对于文献与现存民歌中的五声运用情况,《也谈》作者一会说看不出七声与五声的关系,一会又说两者有关系,颠来倒去,说不清楚。

有关古代文献中存在的“五声为(定)均”现象,笔者引用了杜佑《通典》所说:

“五声六律旋相为宫,其用之法先以本管为均,八音相生或上或下,取五声令足,然后为十二律旋相为宫。若黄钟之均(以黄钟为宫,下生林钟为徵;林钟上生太簇为商;太簇下生南吕为羽;南吕上生姑洗为角,此黄钟之调也。姑洗皆三分之次,故用正律之声也);大吕之均;太簇之均;夹钟之均;姑洗之均;中吕之均;蕤宾之均;林钟之均;夷则之均;南吕之均,无射之均;应钟之均。此谓迭为宫、商、角、徵、羽也。”

此段文意很清楚,是说确定音阶,然后旋相为宫的。即以本管作为“一均”,用三分损益法,“取五声令足”,然后以“黄钟”等十二均为例,来说明 “迭为宫、商、角、徵、羽也”。《也谈》作者却认为此段文字:

“却未寻找到《存疑》作者所说的关于‘五声定均’的问题,更悟不出哪句话体现的是‘取五声为一均’的观点。总感觉此段文字的本义说的是‘旋宫转调’,与‘五声定均’毫无关系。”

《也谈》作者只注意到此段中的“十二律旋相为宫”,而忽视了明显的“黄钟”等十二均中每“一均”取五律(亦即“迭为宫、商、角、徵、羽”五声)的表述。若说此段文字“与‘五声定均’毫无关系。”那么,“取五声令足”、“迭为宫商角徵羽”不是指的五声为一均又是指什么?

笔者接下来引述了[宋]蔡元定《律吕新书》、[元]黄镇成《乐律通考》、[明]朱载《乐律全书》、[清]胡彦升《乐律表微》等文献。《也谈》针对这数则文献说道:

“可惜,这几则‘文献’虽然都提到了‘五声’和‘均’,但所体现的仍然是‘旋宫转调’问题,并且‘文献’的主旨非常明确,即‘各均仍只用五声,其二变亦不用,是谓为七音奉五声也。显然,这里说的是‘旋宫转调’或是乐曲的表现形式。”

可是《存疑》所引蔡元定、胡彦升文根本没有“旋宫转调”的含义,所引蔡元定、黄镇成文中都只字未提“二变”而只有 “一均取五声”之义。为省篇幅,现仅将蔡元定《律吕新书》中的原文再次援引如下,以便读者辨析:

“宫声之数八十一,商声之数七十二,角声之数六十四,微声之数五十四,羽声之数四十八,是黄钟一均之数。”

“……此声之数,所以止于五也,或曰黄钟一均五之数。”。

《也谈》在引用《乐律表微》时仅截取了后面一句话,然后大加发挥:

“假如说把‘只用’改为‘只有’,同时没有了‘仍’字以及没有‘是谓为七音奉五声也’这句话,即只提‘各均(仍)只有五声’,尚可勉强理解为‘五声定均’,然而‘文献’中清楚写着的是‘只用’而不是‘只有’,而且特别强调‘其二变亦不用,是谓为七音奉五声也’”。

但是《存疑》中引用的胡彦升材料前面还有一句话:“至一均用不过宫、商、角、徵、羽五声而已”,在笔者引用的蔡元定、黄镇成材料里也都清楚明了地写着“……止于五”、“一均五之数”、“一均五声”等无可争辩的话,《也谈》却故意隐而不谈。这显然又是在断章取义。另外,《也谈》这段解释中又将前文中的“音的表现形式”,换成了“乐曲的表现形式”,但还是不能让人明白他所讲的到底是什么意思。

《也谈》还提出:“黄钟宫、太簇商、姑洗角、林钟徵、南吕羽五声或其中的某一声,虽然是由某均定出来的,但反过来讲,我们却无法知道它们具体属于哪个‘均’,因为它们既可以是黄钟均,也可以是仲吕均,还可以是无射均。”

我们知道:五声(七声)各声间的关系是确定不变的。五声一旦确立其中某音的音高,这一音阶也就固定了。黄钟均五声音高既已确定,它就必属“黄钟均”无疑,又怎能说黄钟均五声“无法知道它们具体属于哪个‘均’,……既可以是黄钟均,也可以是仲吕均,还可以是无射均”而“同时有三个均主”呢?原来,《也谈》之所以如此论定,是在套用“同均三宫”理论。因为按照“同均三宫”中三种音阶的关系看,黄钟均的五声除了属于黄钟均正声音阶五声外,也可以属于仲吕均下徵音阶和无射均清商音阶的五正声。但是,《也谈》作者是否考虑过中国古代文献中有无此种解释?如果没有,那么这种从“同均三宫”理论出发,把讨论的对象作为论据,而根本不顾及古代文献具体所指为何意的推论,能令人信服吗!如果《也谈》作者咬定说文献中有他的此种解释!那么不妨拿出相关的文献证据,让事实说话不是更有说服力吗?

 

令人不可理解的是,《也谈》作者在文中随意歪曲他人的观点。《也谈》在解释黄先生有关“七声”与“五声”关系的话后说:

“笔者理解,黄先生所讲的‘音阶’,是完全意义上的‘音阶’,是从音阶构成的‘广义性’和‘狭义性’来谈‘七声’与‘五声’的辩正关系的。”

“‘七声’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天然音阶’。如果说‘五声’也是一种音阶的话,那么这种音阶形式必须建立在‘七声’之基础上。是一种‘狭义的’或者说是一种‘不完整’的音阶形式。我们不能因为乐曲中出现了几个音,就定名为几声音阶,更不能因为民歌中有大量的‘五声’现象出现,就认为‘五声’可以脱离‘七声’而孤立存在,甚至与‘七声’相对立。”

《也谈》如上的这种“理解”有违先生的本意。因为先生在《七律定均 五声定宫》中只是谈到“五声不能定均”,并没有说五声不能成为音阶。他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分期研究及有关新材料、新问题》一文中说:“过去杨荫浏先生在他写的一篇论文(即《如何对待五声音阶及七声音阶同时存在的历史传统》)中,认为中国传统音乐是五声、七声音阶并存,五声和七声并重。我后来进一步提出:中国的五声是七声背景下的五声,中国的七声是以五声为核心的七声。”5先生的文章谈的就是五声音阶与七声音阶的关系,先生将其简称为“五声”“七声”,而且,先生所讲的“音阶”,并非都指“完全意义上的音阶”(七声音阶)。他在《宫调浅说》一文中曾将传统音阶进行了归纳:“五音五声的音阶。五声五个音级或五声音阶。六律亦作六声或六声音阶解释,……”6可见先生所说的“音阶”,除七声外,至少还有五声音阶。

  “音阶”本是一个外来词,在2001版的《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中就各种音阶情况有详细的介绍,词典专设了Pantatonic(五声音阶)条目,而且,就条目的篇幅来讲,它要远远超过Diatonic(自然音阶)、Whole-tone scale(全音音阶)、Chromatic(半音音阶)、Scale(音阶)等条目。显然,《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是将五声音阶作为一种独立的音阶对待的。

    《也谈》又针对《存疑》说“……更不能因为民歌中有大量的‘五声’现象出现,就认为‘五声’可以脱离‘七声’而孤立存在,甚至与‘七声’相对立。”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存疑》中原话是这样说的:“五声似无须以七声为背景,它本身就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而存在”。显然,《也谈》作者又玩起了偷梁换柱的把戏,因为“孤立”、“对立”与“独立”字义相去甚远,根本不是讲一回事。

笔者在《存疑》原文曾这样说:

“黄文”提到:“杨荫浏先生的《如何对待五声音阶与七声音阶同时存在的历史传统》以辩证的观点来处理这个间题,是一篇经典意义的学术论文。有些问题他未及谈到,我们有责任作进一步的、更深人的讨论。”笔者遂找出这篇文章研读。先生文章主旨非常明确:中国不光有五声音阶,还有七声音阶,两种音阶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并用。文章还批评了只用五声音阶或只赞成七声音阶的两种偏见。……”

可是《也谈》作者 “挖”了前面一句“作进一步、更深入的讨论”,又“拿”了后一句“先生的文章主旨非常明确”,然后将两句话互相颠倒,改头换面后再加上“后人无须”四字,就成了其意义与原文已相差十万八千里的下文:

“对于这样的表述,《存疑》的作者不能接受,认为‘杨先生的文章主旨非常明确’……,后人无须‘作进一步、更深入的讨论”,“因而对黄先生‘在杨先生的基础上’作出的‘……这样的结论’难以理解,甚至认为黄先生所作的进一步探讨是多此一举的和极端错误的”。

《也谈》之所以得出五声“必须建立在‘七声’之基础上”、五声不能“脱离‘七声’而孤立存在,甚至与‘七声’相对立”的看法,是基于“同均三宫”理论前提获得的,因为,不这样的话就“完全违背了人类听觉的共同规律”。关于“五声”与“七声”的关系,杨荫浏先生曾如此表述:“两种形式,同时并重”。两种音阶“当然从前后发展的关系来说,先有五声音阶,后来发展到七声音阶,这样的推测,是合于规律的。在七声音阶出现以后,在较早期间,人们对于五声音阶,仍然予以较多的注意,也是有它一定的理由的。”8李纯一先生在《先秦音乐史》中也曾说:“上引的一些战国时期的议论都是关于五声音阶的。尽管‘七音’(七声音阶-原注)一词早在春秋晚期的记载中就已出现,但是在先秦文献中却看不到像上引五声音阶那样稍较具体的议论。这种情况似在表明,春秋战国时期的七声音阶还不怎么流行,而五声音阶一直占主导地位。”9但是,《也谈》作者却将这两种音阶的关系本末倒置,做出一个荒唐的结论:

“即使如《存疑》中所说的‘五声’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但这个‘系统’也绝不是‘孤立的’,否则,这样的‘五声’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独立’,而缺乏‘根基’。”

于黄先生理论中 “七律”与“七声”的关系,《也谈》也作出了自认为是正确的解释。《也谈》说:

“正是因为宫、商、角、徵、羽五声的准确高度必须由‘律名’来决定(如黄钟宫、大吕宫等),有人便将‘五声’中的‘声’与‘七律’中的‘律’相互混同起来了。”“黄先生为什么反复强调是‘七律定均’,而不是‘七声定均’,就是因为‘七律’和‘七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

这里牵涉到“律”与“声”的关系问题。让我们看看先生对“七律”“七声”的一些表述。

先生说:“人们讲到‘黄钟均’、‘林钟均’、‘太簇均’……一定是讲七声。”10 “七律――已知文献材料中最早的七声音阶概念的用语,从十二律位中七个律的音高来判定音阶结构。”11“什么叫‘均’?在‘五度圈’的连续音高序列中摘取七律,(古书中叫做‘以七同其数’――原注,下同)构成音阶(古书中也把七声音阶称做‘七律’)。”12

先生在《七律定均 五声定宫》文中又说:“七声与五声,在文献中早就提到。……对其作为音阶的意义,可以这样来认识:七声‘定均’,五声‘定宫’。”13

上面引述的先生的话,对“七律”与“七声”的表述是非常清楚的。“七律”可指“七声音阶”,“七声音阶”可以称作 “七律”。倒是《也谈》作者自己在没有搞清楚先生本义的情况下,却说他人“混同”了概念。也许《也谈》作者会认为“七声定均”是个笔误,但是整段文意都是围绕着“声”而言,且这篇文章在期刊上发表时与《乐问》书中亦是一致的,“七声‘定均’”不可能是笔误。

笔者的《谈“均”与“宫”》14及《存疑》两篇文章都是学习“同均三宫”理论后的一点心得体会,所涉内容均与“同均三宫”相关。《也谈》作者在针对《谈“均”与“宫”》的商榷文《均≠宫》中,曾如此评价“同均三宫”理论:

“黄翔鹏先生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民族音乐学家之一,以入乎于传统又出乎于传统的历史责任感,对传统‘宫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归纳和总结,提出了‘均、宫、调属于三个层次的概念’,使自古以来‘纠缠不清’的‘均、宫、调’问题变得清晰、明了。不仅明确了‘三者’之间所存在的既联系又区别、既统一又‘独立’的辩正关系,而且为中国传统‘宫调’理论体系的形成,以及为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学科建设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黄翔鹏先生的‘均、宫、调属于三个层次的概念’以及‘均是统帅宫的’理论符合形式逻辑中概念划分的基本原则,其分类准确,表述严谨、清晰,体现了学科建设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因而是无庸质疑的。”

在《也谈》中也可以看到如出一辙的评价:

“黄翔鹏先生作为20 世纪最杰出的民族音乐学家之一,以入乎于传统又出乎于传统的历史责任感,系统地总结了‘七声’与‘五声’的辩正关系,提出了‘七律定均、五声定宫’的理论,从而为实现民族音阶理论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奠定了基础。”

“黄先生是站在‘历史’的高度,站在‘实践’的高度,站在‘学科建设’的高度,来总结、规范中国传统音阶理论的。”

然而,就在《也谈》作者对“同均三宫”理论作出如此评价的时候,似乎忘记了自已不久前刚发表过质疑黄翔鹏先生理论的文章,其中的《〈出鼓子〉非“同均三宫” 论》就刊登在与《也谈》同年的2005年第2期《天津音乐学院学报》上。《也谈》作者在此文中针对黄翔鹏先生论文《二人台音乐埋藏着珍宝》一文中的谱例《出鼓子》,试图运用“同均三宫”理论去分析,却产生了“诸多疑惑不解的难题”。文章最后总结道:

“综上所述,通过对内蒙古二人台牌子曲《出鼓子》的‘宫调’分析,以及对以往的分析、判断和所得出的‘均、宫、调’结论的质疑,笔者进一步认为,关于‘同均三宫’及其所谓的‘同宫三阶’、‘三宫同曲’、‘三宫同均’、‘三曲同宫’等相关理论,目前还缺乏实践基础,其理论尚不完善。甚至连最起码的表现形式(如‘宫调号’、‘中立音’的标记方法等)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牵强附会等‘人为因素’还无法自圆其说。因此,有必要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既然《也谈》作者所论“同均三宫”理论已经“清晰、明了”“分类准确,表述严谨、清晰”“是无庸质疑的”,缘何又说其“理论尚不完善”?既然“同均三宫”理论是“站在‘实践’的高度”,缘何又说其“缺乏实践基础”?既然“同均三宫”理论“体现了学科建设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缘何又说“甚至连最起码的表现形式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牵强附会等‘人为因素’还无法自圆其说?”

    如此自相矛盾、反复无常的论述竟然在前后文中屡屡出现,令人不可思议。学术本为天下之公器,但在《也谈》作者笔下却成了随心所欲的文字游戏。我们再来看看《也谈》在摘要中所言:

“‘五声无须以七声为背景’、‘五声也能定均’的观点,不仅导致‘七声’与‘五声’逻辑关系的混乱,而且从根本上否定了民族音阶理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笔者的两点结论仅仅是不同意先生关于七声与五声关系的表述而已,笔者不才,何至于“从根本上否定民族音阶理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也谈》作者是非常清楚“民族音阶理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的,这里指的就是作为“同均三宫”理论支撑的“七律定均 五声定宫”。但即便如《也谈》作者所指那般,那他自己不是也认为这一理论“目前还缺乏实践基础,其理论尚不完善”吗?

 

结 语

不难看出,《也谈》中的责难,是建立在将讨论对象“同均三宫”理论作为一个正确的、颠扑不破的真理的基础上的,文中处处用黄先生的理论作为其立论的根据,而对古代文献则不求甚解,对他人观点则任意曲解。令人不解的是,如此逻辑错误,如此违背学术常识的做法,《也谈》作者为何一犯再犯?

关于“同均三宫”理论,曾有学者在2003年南京师大会议上提出,它是一个阶段性成果。笔者赞同此论。时下,对此理论的探讨,已有很多不同的声音,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大有人在。笔者赞同 “从史学依据、乐学逻辑、乐调实际”15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论证的观点。笔者所撰两篇文章即主要取史学依据角度进行论证。

    对“同均三宫”理论的证伪与证实的讨论,笔者以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文献史料、合理的乐学推理、准确的实践依据基础上展开,任何从“同均三宫”理论到“同均三宫”理论的“讨论”是毫无意义的,也是有违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

限于篇幅,部分问题未及展开,将另文再叙。另:杨善武《且不论“均”是否等于“宫”谈〈“均”≠“宫”〉一文中的问题》16系针对《也谈》作者《“均”≠“宫”》一文而作,文中提出的如学术研究不能停留在“仅仅复述已有的结论”等许多精到论述,同样适用于评论《也谈》一文,读者可以参阅。

                        2006年2月草稿

                                                2006年4月定稿

注释:

1、吴志武:《对〈七律定均 五声定宫〉的两点存疑》,《音乐研究》,2003(4)。

2、刘永福:《“均”≠“宫”》,《交响》2004(1)。

3、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795页。

4、《杨荫浏音乐论文选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6年,第314页。

5、黄翔鹏:《乐问》,中央音乐学院学报社,2000年,第217页;

6、黄翔鹏:《传统是一条河流》,人民音乐出版社,1990年,第98页;

7、同6,第98页。

8、同4,第305、316页。

9、李纯一:《先秦音乐史》(修订版),人民音乐出版社,2005年,第211页。

10、黄翔鹏:《乐问》,中央音乐学院学报社,2000年,第256页;另见《七律定均 五声定宫》,《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4(3)。

11、同6,第98页。

12、同6,第82页。

13、同9,第255页。

14、吴志武:《谈“均”与“宫”》,《交响》,2003(4)。

15、杨善武:《关于“同均三宫”的论证问题》,《中国音乐学》,1999(1)。

16、杨善武:《且不论“均”是否等于“宫”谈〈“均”≠“宫”〉一文中的问题》,《交响》,2004(2)

 

注:此文刊登在《交响》2006年第2期上,发表时略有改动。

 

吴志武:上海音乐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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